第七条

已废止

从事酒类商品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申领酒类商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酒类商品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区县(自治县)酒类商品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七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市酒类商品行政管理部门,市酒类商品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及相应文件后,对申请者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在二十日内办结。符合条件的,发给酒类商品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市酒类商品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区县(自治县)酒类商品行政管理部门颁发酒类商品生产许可证。国家对酒类商品生产许可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