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酒类商品管理条例/Chapter 2 酒类商品的生产Article 6Repealed从事酒类商品生产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一定生产规模以及相适应的生产场地、注册资本及生产设备;(二)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的工艺条件,计量、检测手段,以及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三)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防护措施;(四)符合卫生、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五)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条件。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