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市酒类商品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酒类商品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

区县(自治县)酒类商品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商品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

工商、技术监督、卫生、物价、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做好本市酒类商品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