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酒类商品管理条例/Chapter 1 总则Article 4Repealed市酒类商品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酒类商品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区县(自治县)酒类商品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商品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工商、技术监督、卫生、物价、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做好本市酒类商品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