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酒类商品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酒类商品生产、销售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对酒类商品生产、销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行政机关,应当遵守本条例。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