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酒类商品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的酒类商品,包括白酒、啤酒、黄酒、果酒、滋补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乙醇的饮料。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