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酒类商品管理条例/第三章 酒类商品的销售第十五条已废止从事酒类商品零售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工商营业执照;(二)有熟悉酒类知识的从业人员;(三)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