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从事酒类商品批发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金;

(二)经营场所及设施符合卫生和消防要求;

(三)有熟悉酒类知识的专业人员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四)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进口酒批发的,应有识别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标志的手段。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