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酒类商品管理条例/第三章 酒类商品的销售第十三条已废止从事酒类商品销售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酒类商品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