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三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第十条已修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提出属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提交大会审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属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表决。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