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业投资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农业基本建设投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实行项目管理或者合同管理的;(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农业资金损失的。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