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水利、气象、科学技术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管理各项农业资金:

(一)编制本系统发展规划和年度投资建设计划,并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部门确定;

(二)安排和使用好本系统各项农业资金;

(三)检查本系统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益。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