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业投资条例/第四章 资金管理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水利、气象、科学技术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管理各项农业资金:(一)编制本系统发展规划和年度投资建设计划,并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部门确定;(二)安排和使用好本系统各项农业资金;(三)检查本系统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益。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