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农业基本建设投资重点用于以下方面:

(一)防洪、排涝、引水、节水、灌溉等水利工程建设;

(二)优质农产品良种基地、种苗工程、品改工程、畜牧水产基地建设;

(三)林业生产基地、防护林工程、自然保护区和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建设;

(四)农业教育、农业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推广基础设施建设。

主要为城市和工矿区生产、生活服务的大中型水利工程的建设资金,应当专项安排,不得挤占当年农业基本建设投资比例。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