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支援农业生产支出,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水土保持和中低产田改造;

(二)农业技术的改进与推广;

(三)农业新品种引进和繁育及畜禽水产养殖;

(四)林木保护、农村草场保护和动植物保护;

(五)农村造林和各项造林工程。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