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政府投入的农业资金应当明确投资方向,确保投资重点,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计划执行,并及时足额拨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

农业贷款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和原则使用。引进用于农业的外资,应当按照项目合同规定使用。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