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业投资条例/第三章 资金使用第十二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投入的农业资金应当明确投资方向,确保投资重点,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计划执行,并及时足额拨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农业贷款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和原则使用。引进用于农业的外资,应当按照项目合同规定使用。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