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第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利骨干工程组建专业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对田间工程逐步推行农民用水户协会等群众管护组织进行管理。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加强对群众管护组织的指导,教育用水单位和群众爱护水利工程设施,严格遵守水利工程管理规章制度。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9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