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保护条例/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在供水期、汛期和遇到灾害时,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应从重处罚。对干扰水管人员履行职责,侮辱、殴打水管人员,情节较轻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批评教育;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9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