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保护条例/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第二十七条已修改收购盗窃、强抢水利工程设备器材的,由工商、公安、水利、司法机关依法查处。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9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