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盗窃毁坏水利工程设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盗窃毁坏水利工程设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