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保护条例/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第二十三条已修改水管单位及其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使工程受到破坏造成损失的,由其主管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员行政处分。因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9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