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保护条例/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对管理保护水利工程设施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9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