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保护第十九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盗窃、强抢的水利工程设备器材。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9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