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保护第二十条已修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水政监察队伍建设,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建立安全保卫制度,依法保护水利工程,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各级公安机关应加强重点水利工程设施的保护和对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的指导,及时查处破坏水利工程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9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