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保护第十八条已修改严禁破坏、盗窃、强抢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9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