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保护第十七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渠堤上擅自扒口、埋管引水、堆土打坝、设障阻水;不得排放污水,污染灌溉和饮用水源。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9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