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保护第十六条已修改禁止机动车辆在堤顶、坝顶、水闸工作桥及渠岸上通行。确需利用堤顶、坝顶兼作公路的,须经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9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