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保护第十五条已修改兴建工程凡需要占用、通过水利工程,影响工程效益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9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