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在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违章建筑必须拆除。违章建筑影响工程设施的检查、维修和改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违章单位或个人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