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保护第十四条已修改在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违章建筑必须拆除。违章建筑影响工程设施的检查、维修和改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违章单位或个人承担责任,赔偿损失。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9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