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保护第十三条已修改严禁在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炸石、打井、挖砂、挖窑、取土、修坟、建房、修建鱼池、垦种渠堤、堆放废弃物。严禁毁坏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界碑、界桩等标记。禁止在通讯、电力专用线路上非法架线和接线。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9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