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各类水利工程应根据规模大小,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本着有利于管理和安全运行的原则,结合省上的有关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合理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