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保护第十二条已修改各类水利工程应根据规模大小,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本着有利于管理和安全运行的原则,结合省上的有关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合理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9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