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保障措施第十五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经费应当按时、足额拨付,并专款专用,保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特别是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