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保障措施第十六条已废止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其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