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各自特点,采取措施,开展平安建设活动。平安建设的标准是:

(一)无危害国家安全的重大案(事)件;

(二)无重大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矛盾纠纷;

(三)无重大刑事案件和重大治安问题;

(四)无重大治安灾害事故;

(五)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六)无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七)无重大食品、药品等危害人身安全的事故;

(八)无其他重大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案(事)件。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