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社会责任第十三条已废止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各自特点,采取措施,开展平安建设活动。平安建设的标准是:(一)无危害国家安全的重大案(事)件;(二)无重大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矛盾纠纷;(三)无重大刑事案件和重大治安问题;(四)无重大治安灾害事故;(五)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六)无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七)无重大食品、药品等危害人身安全的事故;(八)无其他重大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案(事)件。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