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社会责任第十一条已废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国家安全、司法行政等部门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外,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职责;(二)加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工作;(三)结合办案提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和整改建议,督促有关单位加强管理,消除隐患;(四)制定应急预案,依法处置危害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突发性事件。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