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禁止赌博条例第十条未知(-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一)人均赌资二千元以上或者每注赌资五十元以上的;(二)为赌博提供场所两次以上的;(三)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人员参加赌博的;(四)因赌博受治安处罚后又参加赌博的;(五)教唆、诱骗、胁迫他人赌博或者为参赌人员充当保镖的;(六)流窜赌博的。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