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按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要求配套建设第二款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环保设施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