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将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出租或者出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禁止建设的项目,或者将产生污染的设施转让、出租或者出借给无相应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