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在住宅区、学校、机关、医院等环境敏感区域,设立可能产生油烟、恶臭、噪声、振动、热污染或者其他污染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就污染防治方案征求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意见。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