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公众参与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在住宅区、学校、机关、医院等环境敏感区域,设立可能产生油烟、恶臭、噪声、振动、热污染或者其他污染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就污染防治方案征求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意见。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