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本条例由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县(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渔船管理工作。

市、县(市)渔船检验机构和渔船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渔船管理机构)承担渔船管理的日常工作。

交通、环保、水利、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职责权限,协同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渔船管理的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