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本条例由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县(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渔船管理工作。市、县(市)渔船检验机构和渔船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渔船管理机构)承担渔船管理的日常工作。交通、环保、水利、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职责权限,协同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渔船管理的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