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渔业船舶管理条例/Chapter 1 总则Article 3Repealed本条例由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县(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渔船管理工作。市、县(市)渔船检验机构和渔船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渔船管理机构)承担渔船管理的日常工作。交通、环保、水利、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职责权限,协同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渔船管理的有关工作。Local Regulations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