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章 渔船航行、作业和停泊第十八条已废止渔船应当到指定的渔船停泊区域、人工渔港或者在指定的自然港湾停泊,并服从管理和调度,不得损坏防洪等公用设施。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