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章 渔船航行、作业和停泊第十七条已废止渔船确需从事临时营业性运输的,所有者或者使用人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营业运输手续,并报渔船管理机构备案。临时营业性运输结束后,所有者或者使用人应当经渔船管理机构对渔船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渔业生产活动。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