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中小学校的生均用地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区开发建设的中小学校,中学生均用地不低于15.1平方米,小学生均用地不低于12.6平方米;

(二)旧城区改造建设的中小学校,中学生均用地不低于10.8平方米,小学生均用地不低于9.4平方米。

现有旧城区中小学校的生均用地未达到用地标准的,在相邻地段改造时,应当达到本条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