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新区开发、旧城区改造,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配建中小学校:

(一)每2万人口区域内配建36班规模的九年制义务教育学校,或者分别配建相应规模的中小学校;

(二)每1万人口区域内配建25班规模的小学。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