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审批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规划时,涉及中小学校用地的,应当执行中小学校规划和中小学校配建标准、生均用地标准,并征得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