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市燃气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项目档案。

违反本条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