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已废止在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其配套的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已投入使用的未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的工程,需要使用管道燃气的,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管道燃气设施配套建设。违反本条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燃气设施造价的10%以上20%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