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并经市燃气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