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六章 安全管理第四十四条已废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的燃气器具,产品气源适配性应当经法定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并向燃气主管部门备案,由市燃气主管部门列入哈尔滨市燃气器具销售目录,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燃气器具生产企业应当在销售地设有指定的维修站点,为用户提供必需的维修服务。违反本条一款规定销售未经检验合格的产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物品,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