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Repealed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的燃气器具,产品气源适配性应当经法定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并向燃气主管部门备案,由市燃气主管部门列入哈尔滨市燃气器具销售目录,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燃气器具生产企业应当在销售地设有指定的维修站点,为用户提供必需的维修服务。

违反本条一款规定销售未经检验合格的产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物品,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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